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原告 李月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尹啟銘 (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日商柏原製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橋幸子
參加人美商艾爾派克公司代表人 吳建華 共同惲軼群送達代收人 陳文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柏原製袋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艾爾派克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2年5月20日以「密封體之開關閥的安裝構造及具有開關閥之密封體的製造裝置」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20765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7年10月3日以(97)智專三㈠05026字第09720529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乃以98年4月1日經訴字第09806110590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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