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玄幃 (原名羅
靖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5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並具體敘明本件2筆債權請求總額及本金之計算式、計算
依據,且一併說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影本,請自行核算訴之聲明是否正確。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
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
寄送被告等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