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
原   告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
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理賠或協議不成立之
證明書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
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
賠償之證明文件,為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該法施行細
則第三十七條所明定。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屬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被告為國家賠償,惟未提
出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賠償義務
機關拒絕理賠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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