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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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8,90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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