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王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