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告 李訓鈞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 林媛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二、原告就被告原係列於起訴之範圍,然經原告於103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時撤回起訴等節,有民事準備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頁、第53頁),原告卻又於103年5月26日言詞辯論時,再為追加被告,查本訴乃於103年
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本案卷證資料非屬龐雜,原告所為訴之追加,顯有礙訴訟終結,造成訴訟延滯,且有關原訴之資料,新訴亦無可利用,原告所為本件訴之追加,自不應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