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珈 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袁美鳳 因102年度訴字第181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