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6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0號原告 吳聲鉅
彭鳳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邱鏡淳 (縣長)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本院法律見解作成適當之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