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承諭 (原名 宋國豐 )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次女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名下如有機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若其出廠在民國107年3月份之後,並請陳報購入總價。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108年4月至110年3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109年1月至110年3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與共同居住之人分攤共同生活費用。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次女於108年4月至110年3月間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並製表以供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