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程凱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壢簡字第
3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程凱不滿告訴人 陳玉珊 拖延不處理其前因行車事故,對被告之賠償事宜,遂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8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巷○○弄○○號前,持鐵鎚(未扣案)敲擊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後擋風玻璃、四面車窗玻璃致破裂毀損,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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