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張艾珊
被 告 張琪
上當事人間100年度玉小字第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
9月16日上午10時56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公開宣判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黃 銳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3,993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
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