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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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48,14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9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