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98號原告乙000000
0、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二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28,4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0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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