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4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304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賭資捌仟陸佰元、賭博用點數面板壹面及骰子壹組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物賭資新台幣(下同)8600元、賭博用點數面板1面、骰子1組,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2015號為緩起訴處分一年,並於95年6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案之賭資8600元、賭博用點數面板1面、骰子1組,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品,業據被告於偵訊 陳明 在卷,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依前揭之說明,就上開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