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0號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R○○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上訴人a○○○
B○○○子○○丁○○酉○○C○○E○○X○○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視同上訴人申○○
戌○○未○○Z○○d○○e○○c○○b○○M○○L○○午○○○H○○G○○J○○K○○Q○○P○○玄○○宙○○宇○○
D○寅○○巳○○○壬○○辛○○甲○○卯○○戊○○己○○辰○○庚○○丑○○乙○○丙○○癸○○A○○黃○○天○○亥○○○地○○
f○Y○○W○○V○○U○○被上訴人I○○
O○○N○○F○○○○○○g○○○h○○i○○k○○j○○l○○T○○S○○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94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判決、民國94年12月30日94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判決及民國95年4月11日94年度重上字第30號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94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補增列被上訴人l○○。
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94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補增列被上訴人l○○。
民國95年4月11日本院94年度重上字第30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補增列被上訴人l○○。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4年10月28日、94年12月30日判決及民國95年4月11日94年度重上字第30號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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