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簡字第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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