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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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之非醫師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既係以執行醫療業務為犯罪之構成要件,則其罪
質本具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被告先後多次醫療行為,應包括於一個醫療
業務之概念中,仍然屬於執行醫療業務之一個行為,自應單純成立一罪,尚無刑
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檢察官認被告多次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之犯行,應成立連續犯,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醫師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1、中藥丸貳箱
2、中藥粉伍箱
3、中藥飲片壹箱
4、病歷陸箱
5、國內掛號包裏收據壹碟
6、血壓計壹個
7、新台幣伍萬參仟零陸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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