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經緯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每月薪資約2萬3,760元,名下有1輛機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則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且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向鈞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前於108年1月23日向本院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因無力清償債務而與最大債權銀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按(見108年度消債調字第68號卷第67頁,下稱調解卷),堪可採認。
㈡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債務總額為4萬4,634元(見調解卷第50頁),然依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陳報(見本院卷第23至33頁),聲請人之債務皆已清償,故聲請人已無債務。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已無債務存在,自更無何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是本件聲請,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即有不符,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
8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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