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號聲請人 黃清智 代理人 朱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調解聲明僅載:「請求相對人給付租金,並歸還房屋。」,無法知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多少租金?及應歸還何建號或門牌號碼之房屋?故請陳報相對人應給付之租金數額,及應返還何門牌號碼之房屋,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若為未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最新房屋課稅現值。
二、陳報兩造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民事聲請狀後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並非聲請人,且該租賃契約亦不完整;若聲請人依該租賃契約為請求,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附租金及返還房屋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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