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請人 施秋玲 上列聲請人與 施志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82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