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93號上訴人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王沐蘭 被上訴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敏妍 被上訴人 鄭麗芬
賴富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田永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因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法定代理人權已消滅,現法定代理人鄭敏妍部分,有未經聲明承受訴訟之瑕疵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