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被告樂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清建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票傳在案,惟查該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傳票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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