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張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文岳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