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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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諭聖機械有限公司八里鄉農會龍形分部│肆仟參佰伍拾陸元│FA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2│鑫永機械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福港分行│捌仟玖佰玖拾柒元│FK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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