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上??律師右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查,被告罹患情感性精神病、解離症及多重人格,此有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診斷證明書及該院病歷各一件在卷可查。而證人即新光醫院精神科醫師 陳俊光 於本院調查中證稱:「被告最近發生反覆自殺、情緒低落等症狀,現罹患解離症有多重人格情形,在門診及住院時均出現態度、用詞孩子氣,自稱為甲○○之女『小妙觀』之第二人格,以藥物僅能控制其情緒穩定,減少衝動性行為,以目前觀察結果,治療效果不佳,在出現第二人格時無法陳述其日常生活事物,其最近半年多以第二人格出現」等語,亦有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一件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現因罹患上開疾病而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談虎??????????法官朱敏賢
法?官汪怡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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