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0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六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東法官邱靜琪法官陳明偉┌──────────────────────────────────────────────────────┐│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0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九十三年五月四日│陸拾萬元│二四七八0││││行│行│││││├─┼─────────┼─────────┼───────────┼────────┼────────┼──┤│2│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九十三年五月四日│玖拾捌萬元│二四七八一││││行│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