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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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五號
原告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陳志傑 律師被告湘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申請案號第000000000號「具盲孔之螺母」新型專利申請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原告申請之申請案號第000000000號「具盲孔之螺母」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確定為據,而本件原告上開專利申請案於公告後,經被告提出異議、訴願,雖均遭駁回,但目前仍在行政訴訟中等情,業經被告提出系爭專利異議聲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異議審定書、經濟部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起訴狀等件為證,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