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7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保。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另所犯竊盜案件又達十件之多,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常業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徐千惠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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