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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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彝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7月27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644,761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1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彝香│自民國94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99741││月20日起│││││元│││││├──┼───┼─────┼──────┼──────┼───────┤│002│新臺幣│林彝香│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6962││0月13日起│││││元│││││├──┼───┼─────┼──────┼──────┼───────┤│003│新臺幣│林彝香│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127216││0月20日起││9│││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