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德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德明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德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林德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8日│102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962號│撤緩偵字第6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交簡字│103年度基交簡字││││第744號│第9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8日│103年9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交簡字│103年度基交簡字││││第744號│第972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31日│103年10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50號(已│執字第3428號│││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