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號
105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 王文賀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典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靜玉間本院104年度選上字第13號、第16號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選上字第十三號、第十六號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準備程序時勘驗證人 伍清利 之偵訊錄影光碟,聲請人有聽取該次準備程序錄音之必要,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選上字第13號、第16號當選無效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