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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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95年執字第5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甲○○涉犯藥事法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現金具保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2001746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丙○○因被告甲○○違反藥事法案件,於民國92年7月1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20萬元,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後,嗣被告經法院刑事判決處刑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次合法通知被告及二次合法通知具保人,被告原應於95年11月21日到案執行,惟被告均未到案執行,因行方不明而囑警拘提亦未拘獲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200174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1日乙○大廉95執字第5161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22日乙○大廉95執字第5161號通知各1份、送達證書4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24日乙○大廉95執5161字第79733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5年12月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668260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24日乙○大廉95執5161字第79708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2月18日板檢榮卯95執助3965字第109074號函、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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