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二四四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拾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吳美貞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二四四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拾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