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一七五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丁○○兼反訴被告代理人乙○○律師上訴人即自訴人己○○○兼反訴被告
戊○○上訴人即被告丙○○兼反訴人反訴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五四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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