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2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21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姜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21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5月12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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