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珮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珮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