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代理人 鍾志焰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525││├─────────┼────────┼─────────────────┤│第一審送達郵費│467││├─────────┼────────┼─────────────────┤│本件程序費用│747│對兩造送達,再對聲請人加寄確定證明│├─────────┼────────┴─────────────────┤│合計│1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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