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敏澤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