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連義修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九千六百九十八元,應徵裁判費七千二百五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二百一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