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甲○○乙○○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