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О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二二八號),本院新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丙○○、乙○○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九日下午十時許,在公眾得出入之臺南縣東山鄉聖賢村五0號 方怡仁 (另案審理)所經營之電動玩具店內賭博財物,因認被告甲○○、丙○○涉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丙○○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九十一年四月四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二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石家禎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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