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生萬年國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宗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彩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彩紜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末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彩紜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裁定命其提出「㈠、釋明債務人黃彩紜確為門牌號碼屏東市○○路○段○○○號7樓之所有權人(請提出該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供酌)。㈡、提出債務人黃彩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貴大樓管理規約、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文件及主委之名單報備證明文件。㈣、向債務人黃彩紜通知補繳管理費催告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人於110年1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