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聲請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相對人 周子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劉淼松 於民國10
6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坐○○○鄉○○○段二小段12、12-1、12-2、13地號等四筆土地,作為其與債務人 郭再添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2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劉淼松邀同債務人郭再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
3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126年12月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前揭四筆土地於107年3月16日合併分割登記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於108年7月15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周子隆,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自10
9年10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1,158,32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子隆及債務人劉淼松、郭再添,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二│12││1│38│10.00│全部│合併自:12-1、12-2、│││││││││││││13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12-3;信託委託人│││││││││││││:劉淼松│├──┼───┼────┼───┼──┼───┼─┼──┼──┼────┼───┼──────────┤│002│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二│12-3││0│80│25.00│全部│分割自:12地號;信託│││││││││││││委託人:劉淼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