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請人 顏辛芯 相對人 陳世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世璞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2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聲請人於109年5月28日及109年6月16日,分別匯款280萬元及120萬元予相對人,其後,相對人於109年7月22日,又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002至00
8)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包含借款及票據借貸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2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並再向聲請人借款
200萬元,聲請人於109年7月29日匯款200萬元予相對人。詎相對人前揭欠款經聲請人於109年11月24日及109年12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09年12月
8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完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世璞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6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內埔鄉│廣濟││1085││0│25│67.21│16分之1││├──┼───┼────┼──┼──┼───┼─┼──┼──┼────┼────┼─────┤│002│屏東縣│竹田鄉│頓物││84││0│4│30.26│全部││├──┼───┼────┼──┼──┼───┼─┼──┼──┼────┼────┼─────┤│003│屏東縣│竹田鄉│頓物││84-1││0│3│90.13│全部││├──┼───┼────┼──┼──┼───┼─┼──┼──┼────┼────┼─────┤│004│屏東縣│竹田鄉│頓物││84-2││0│5│59.18│全部││├──┼───┼────┼──┼──┼───┼─┼──┼──┼────┼────┼─────┤│005│屏東縣│竹田鄉│頓物││84-3││0│4│16.99│全部││├──┼───┼────┼──┼──┼───┼─┼──┼──┼────┼────┼─────┤│006│屏東縣│竹田鄉│頓物││84-5││0│3│47.24│全部││├──┼───┼────┼──┼──┼───┼─┼──┼──┼────┼────┼─────┤│007│屏東縣│竹田鄉│頓物││84-6││0│3│88.64│全部││├──┼───┼────┼──┼──┼───┼─┼──┼──┼────┼────┼─────┤│008│屏東縣│竹田鄉│頓物││84-7││0│0│19.4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