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述事項:㈠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費用新臺幣1千元,應悉數補繳。
㈡請釋明 陳君沛 律師,除曾於他案訴訟擔任德一營造有限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外,與該公司有何關係,其為何適於擔任該公司清算人?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