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12號上訴人 李庠駒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鄭冠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85,131元本息,經本院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71,346元本息,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913,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