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維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維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維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游維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