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931號聲請人 黃璿祐 法定代理人 黃熙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其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未依規定預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裁定限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
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參,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