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3號原告 尤筱嵐
蔡志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告 林工富學善 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廖得安
王子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賴麗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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