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44號原告ANDREWWILLIAMSHEWBART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 律師被告安得魯文教顧問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許奕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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